PG电子消费者购买了一辆轿车,使用了10天、行驶约1000公里时,发动机出现漏机油故障。于是,消费者把车辆拖到经销商处维修,更换了发动机总成,共计维修了27天。消费者要求经销商提供代步车或交通费用补偿。经销商答复说发动机是特殊零部件,更换发动机的时间不是国家三包政策规定的“车辆修理时间”,因此没有代步车或交通费用补偿。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PG电子,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PG电子。
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由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向消费者予以明示,一般发动机等通用类零部件不在特殊零部件的范围内,且《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仅规定了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不计入第二十一条中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的换货条件。因此无论是否涉及特殊零部件,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者均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因此,在本案例中,发动机不属于特殊零部件,其修理及运输时间均应计入修理时间,经销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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